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第35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本校休學生於休學期間利用圖書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休學借書證須先完成本校休學程序,並攜帶原有學生證,繳交保證金2000元至總館流通櫃台辦理,有效期限至當次休學期限止。可提供閱冊數15冊,借期30天;如另繳交使用費一學期500元、一學年1000元,可提高借閱冊數至30冊,借期60天。

三、 依本要點申請借書服務之休學生應持證辦理借書,復學後應主動告知圖書館,結清借閱圖書及滯還金,無息領回保證金,以恢復原有在學權利。

四、 休學借書證僅供本人入館閱覽及借閱圖書資源使用,其他未盡事宜均依本館相關規則辦理。

五、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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