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0月27日館務會議通過
100年7月6日第7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12年7月27日館務會議通過
112年7月28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32次會議修正後通過
第一點 為使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國際會議廳(以下簡稱本廳)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有標準可資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場地租借原則如下:
- 一、申請單位須於租借使用日前一個月填寫申請表向本館申請租借。
- 二、本廳以支援本校活動為主,若本校活動與校外活動衝突,以本校活動優先。
- 三、場地開放時間以下列時段為原則:
- 四、場地預約以申請單為原則,由本館於預約後3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以E-mail或電話等方式通知申請單位。
- 五、若有特殊情形,請專案簽准後辦理。
第三點 場地收費標準:
- 一、本廳場地每時段新臺幣10,000元。
- 二、場地費須於場地使用當天前繳清。
第四點 場地優惠原則如下:
- 一、校內各學院、系、所、行政,學生社團等單位借用場地費5折,以校內轉帳為原則。
- 二、如有校內單位與校外單位主辦、合辦、協辦等情形,以校內單位為開立收據之對象者,依校內單位租借為收費標準;以校外單位為開立收據之對象者,依校外單位租借為收費標準。
- 三、校內單位租借場地時,若有免收場地費之情形須以專案簽准後辦理,惟仍收基本清潔費新臺幣2,000元。
- 四、當年度一次預約租借10個時段以上(不含分次累計),場地費用8折,本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併用。
第五點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借用,已核可借用者得停止使用:
- 一、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違反規定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 二、活動時有損害本校場地設備之虞者。
- 三、活動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 四、未準時歸還場地者。
- 五、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借用之事者。
第六點 本要點所稱借用僅指場地及場地內各項設備,並不提供場地外各項設備及其他服務。
第七點 申請單位於下列地方,不得進行宣傳及佈置:
- 一、本館館內大廳展覽區及各樓層牆面。
- 二、本館各玻璃處、外牆磁磚及大門。
- 三、場地內各牆面。
- 四、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張貼處。
第八點 申請單位注意事項:
- 一、申請單位須妥善維護借用場地內各項設備,如有毀損,由申請單位負責修復或照市價賠償。
- 二、未經本館許可,不可擅自接電。
- 三、現場所衍生之噪音、安全或浪費能源等問題,須依本館督導改善,否則本館有權停止申請單位使用場地。
- 四、為不造成後續時段借用單位之困擾,請準時歸還借用之場地及設備,如超過時段尚未結束者,場管單位有權於超過時段
- 半小時後停止麥克風電源,並於兩年內暫停租借,超過之時段以一個時段收取費用。
- 五、申請租借本廳,須於租借使用日前2周進行場地確認,如未確認,本館有權取消租借申請。
第九點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