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9月30日第32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1月23日第10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1月12日第11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34屆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0月圖書館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以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研究使用為原則,惟校友暨退休人員如因教學研究參考需要時,得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憑本校所發之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校友、退休人員、研究助理、國語中心、進修推廣學院學員及現服務於本校之其他身分人員得向本館申請核發借書證借閱圖書,申請辦法如下:
第三條 借閱冊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附表
第四條 所借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借閱期間若有其他讀者預約,借閱人應於本館寄發「催還通知單」十四天內歸還該書;若逾期未還,則比照本規則第十條繳交滯還金。
第六條 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出借,可自行於線上辦理預約。並於本館寄發「預約書到館通知單」電子郵件七天內辦理借書,逾期不予保留;借閱人借閱預約書時,若該書還有人預約,則借期縮短為十四天,借閱人應依規定於到期日前歸還。
第七條 凡珍貴圖書、教師指定參考書、參考工具書、博碩士論文及期刊等限制館內閱覽之資料,概不出借。
第八條 本館遇有書庫清點整理圖書時,得公告暫停借閱。
第九條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借書人須賠償原圖書資料,如無法購得原書,依下列方式處理:
第十條 借出圖書與預約催還圖書均應如期歸還。否則每逾一日應課以每冊(件)滯還金新臺幣伍元,並凍結其再借閱權利至圖書歸還為止。
第十一條 服務證或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否則一經發覺,本館即停止其借閱權六週,並追還所借圖書。
第十二條 服務證、學生證或借書證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須立即向本館聲明掛失,由本館補發借書證者,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貳佰元。掛失前本館所蒙受之損失,由原持證者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本館圖書未經完成辦理借出登記手續而自行攜帶出館,經被發現確認屬實者,視同竊書論,本館停止其該學期借書權利,收回借書證。學生移請學務處議處,教職員工移請人事室處理。校友暨退休人員沒入保證金。
第十四條 借出圖書,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自翻印,如有違反著作權保護法者,讀者需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教職員工退休、離職、出國進修、學生畢(結)業、休學、退學,均需還清借書。凡未辦妥上項手續者,教職員工緩發證明文件;學生緩發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