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委員會第十五屆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報請校長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報請校長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本校教職員工生從事教學研究及正當休閒活動,特提供視聽多媒體服務,其使用除依照本館各項規則外,均依本規則辦理。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得憑服務證、學生證或借書證使用視聽區。

三、多媒體資源採開架式及閉架式混合管理。開架式管理之視聽資源,使用者自行由架上取出資料後,須憑證至服務台登記,換取號碼牌,依號入座。在開放時間內可辦理借用,惟開放時間結束前30分鐘內不再提供借用。閉架式管理之視聽資源可接洽櫃台服務人員協助取閱。

四、館內使用每人每次限借用一件資料,用畢如無人等候,經館員同意,得續看其他影片,以一件為原則。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館員得分配其他讀者使用。

五、使用者應在所分配之座位上使用,並於閱畢後歸還資料與設備。如機器不敷使用時,可先行登記,依序候補。

六、嚴禁擅自移動各項視聽器材、設備,使用資料前應先閱讀機器操作說明,小心操作,如有損毀或遺失,應負賠償責任。器材之損壞若係操作不當所致,情節重大者,報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七、團體放映室開放本校教師教學、社團舉辦活動使用,採預約登記方式,須於三天前憑本校核發之有效證件預約借用。逾十五分鐘,本館得取消其使用資格。若個人視聽區座位額滿時,凡二(含二)人以上於非使用時段可洽館員申請使用小團體放映室觀賞影片。

八、資料若遺失或損壞悉依圖書賠償辦法處理;器材若遺失或損壞須購原件賠償,原件無法購得,依原價二倍賠償。資料或器材原價無法查得,比照同廠商同質品時價計價。

九、未經同意,不得將自備之資料、器材攜入使用。非授權本校校園使用之公開播映版資料,嚴禁攜入觀賞。使用本館視聽資源,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不得拷貝、剪輯、重製及其他任何觸犯著作權法規定之事宜,亦不得為營私謀利公開播放。如有違反規定,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館閱覽規則及借閱規則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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