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5月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本館電子資源能充分利用,提供讀者電子書閱讀器借用,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電子書閱讀器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借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三、借用期限:

  1. 總館:借期兩週,可預約,不能續借;教師因授課需要,可向典閱組申請續借,經核可者不在此限。
  2. 文薈廳:當日使用,同一時間一人借用一台為限,限文薈廳內使用,不可攜出文薈廳外。

四、預約 :

  1. 總館:電子書閱讀器如已出借,可自行於線上辦理預約。並於本館寄發「預約書到館通知單」電子郵件3天內辦理借閱,逾期不予保留。閱讀器如被預約,借期不縮短,借閱人應依規定於到期日前歸還。
  2. 文薈廳:臨櫃借用,不可預約。

五、借還程序

(一) 證件

  1. 總館:借用人應持教職員工生證親自到典閱組櫃台辦理借用,歸還時亦同。
  2. 文薈廳:借用人應持本人學生證/教職員工證/有照證件親自到櫃台辦理借用,不得代借或轉借他人使用,歸還時亦同。

(二) 借用人於借用設備時,應當場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題應立即反應,一旦攜離櫃台後,衍生之毀損問題,由借用人自負責任;歸還時亦同。

(三) 借用流程如下:本人親自至櫃檯辦理→ 確認資格→清點檢查設備→ 設備操作說明→ 完成借用手續。

(四) 歸還流程如下:本人親自至櫃檯辦理→清點檢查設備→確認證件→完成歸還手續。

(五) 電子書閱讀器不得投還書箱歸還,若有損壞依本辦法第八點規定賠償。

六、保管與使用

(一) 借用人應善盡保管責任,避免閱讀器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二) 借用人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七、逾期

(一) 借用之設備應於借用期限內歸還,逾期未歸還者,即停止其借閱權利。

(二) 借用總館閱讀器若逾期一個月以上;文薈廳閱讀器若隔日仍未歸還者得視同設備遺失,並依第八點遺失相規定辦理。

八、損壞處理與賠償

(一) 借用人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將設備歸還。如人為因素之損壞,借用人須負賠償責任。

(二)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需購置同廠牌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賠償。如以現金賠償,則以當初採購購入價格計算。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遇有特殊情形,本館有權通知借用人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人不得異議,並須配合辦理,如未依規定期限歸還,依本要點第六點逾期方式處理。

(二)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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