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館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為淘汰過時及破損不堪使用之館藏資料以維持館藏品質,依據圖書館法及學校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總館、分館、系(所)、中心圖書室。
三、凡經圖書館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印刷資料與非印刷資料,合乎本要點各項報廢原則者,得依本要點辦理報廢。
四、報廢原則: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六、館藏淘汰原則」辦理。
五、報廢數量:依圖書館法規定,總館、分館、系(所)、中心圖書室每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不得高於全校總藏量百分之三。
六、報廢程序:
七、本要點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